南宫28,南宫28官网,28彩票网站,28开奖,28下注,彩票赚钱,28预测,28走势分析,28开奖预测,28下注8882025年3月7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王寨派出所迎来手捧鲜花的薛女士,专程致谢辅警。春节前夕,薛女士因远在外地无法陪护行动不便的老人补办身份证,辅警主动携带设备上门,耐心完成信息采集与拍摄并送证上门。妇女节前夕,薛女士送上鲜花:“多亏警花姐姐,节日快乐!”。
贵州省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水路运政系统、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目前与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完成了数据融合,交通运输省级业务实现100%“全程网办”。而贵州省司法厅创新开发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平台,目前执法监督分析平台共收集31万余件行政处罚案件数据,为精细化和点对点执法监督提供了参考。此外,贵州省还成功申报西南首家国家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时限压减至3天。
“阿姐,网络诈骗的套路多,可别轻易点陌生链接!”3月10日,在黔东南州司法局的“苗侗直播间”内,主播律师王瑛琪正用苗语向网友讲解反诈知识,屏幕上弹幕滚动,点赞数迅速破万。直播间外,雷公山脚下的68岁村民张阿婆举着手机,一边听一边用苗语回应:“这个姑娘讲得清楚,我这老太婆也听得懂!”
“数字不是冷冰冰的代码,而是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阶梯。”贵州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今,法治数据与政务、民生数据正在深度融合,形成覆盖执法、司法、普法的全域数字治理体系。贵州正以“数”为帆、以“智”为桨,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洪流中破浪前行。
黔东南州司法局宣传科副科长田健介绍,当地将民族语言、山歌调子与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形式结合,打造出“法治山歌对唱”“非遗普法小剧场”等30余个特色IP。同时,每周还邀请律师和执法部门人员走进直播间,结合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行“直播带法”“云端普法”,已通过直播解答群众关于婚姻纠纷、劳务维权等各类法律咨询600余条。
在贵州,这样的“智慧”法治场景已成常态:全国首个大数据律师服务团、贵州省律协大数据专委会推动法律服务数字化转型;《法律大模型开发与应用服务规范》团体标准发布,填补国内法律AI领域空白;“法管家大模型”通过“双备案”,为企业提供合规风控、数据资产入表等智能服务,助力产业行稳致远……
888在贵州省贵阳市,语音输入法律纠纷咨询,不到5秒就能生成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在黔东南州,“云上普法”直播通过手机屏幕连接千家万户……从“经验执法”到“数据决策”,贵州省正将“法”与“数”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提升执法质效、赋能公正高效司法、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法治贵州建设高质量发展。
走进遵义市税务局智慧税务中心,巨大的电子屏上,红蓝交织的数据流如脉搏般跳动。企业纳税情况、政策匹配度、风险预警提示等信息实时更新,汇成一张精密“数据网”。而“税E遵,遵满意”税费服务平台接入的DeepSeek系统,正实时分析千万条税收数据流。
登上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的“5G智慧法庭”,一场跨越千里的庭审正在进行。法官轻触桌面,证据材料瞬间同步至原被告双方屏幕;AI语音识别系统将方言自动转写成文字,庭审记录完整度达99%。
“我们现已建成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促进法治宣传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田健介绍。
888在北京海淀,有一座“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这里的检察官每天面对的是高精尖的知识产权案件。他们以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为重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凭借突出的工作成效获评2023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一起来了解中国科技的法治护航者!
888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万余件,挽回经济损失4.32亿元,为农民工讨薪1.84亿元;组织律师在窗口轮流值班,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在身边”法律咨询服务,共接待解答咨询19.09万人次;组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万余通,日均线%。一组组数据见证着《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2年以来的积极成效。
贵州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精准有效供给,为未成年人、老年人、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完善法律援助指派、质量评估等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应援尽援。
2024年11月2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公司需支付胡某琴工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等款项,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为推动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经济困难人群,贵州现施行的《条例》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之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为“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同时,将产品质量事故、高度危险损害事故、饲养动物损害事故、建筑物和物件损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让更多经济困难人群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律协公益委员会推行的“点援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注明律所、律师擅长领域,方便受援群众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援助律师。这一举措让受援人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精准匹配律师,有效提升了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满意度。
在这两年的时间里,贵州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多方力量的推动下,不断创新突破,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发挥了关键作用,一系列创新便民举措更是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亮了更多角落。
王友敏了解到胡某琴作为怀孕妇女的特殊情况后,积极收集证据,利用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为提高办案效率,律师在提交案件至观山湖区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第一时间联系公司协商调解,虽公司拒绝调解,但案件如期开庭。
“向着太阳走不会冷,跟着党走不会错”,是蒙古族同胞的切实感受。宝音德力格尔是全国优秀员、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潮格温都尔镇派出所教导员。1997年从警以来,他每年行程超过6万公里,累计走访牧民23万人次,以服务各族群众的实际行动推动民族地区发展,2024年获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王莉霞表示:“我们坚信,只要咬定目标不放松,始终沿着指引的方向坚定前行,就一定能够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有一位基层党员民警宝音德力格尔,常年奔波在乌拉特草原深处,守护着边境牧区1672平方公里、8000多名各族群众的平安和幸福。他常说“跟着党走,我们就有好日子过”,为此,他组织建立嘎查“公务群”“牧民群”微信群,及时向各族群众宣传党的声音、党的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困难问题,被牧民亲切地称为“赛音察戈达”(蒙古语,意为好警察)。因管辖地理范围宽广,他也被网友称为“中国管得最宽的片儿警”。
888在现场提问环节,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王莉霞介绍自治区常态化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时讲起一个事例——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工作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由玛多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对调解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了严格审查,随后完成司法确认,为调解成果加上“保险”。据了解,截至目前,玛多县司法局已累计处理5起欠薪纠纷案件。
“此次欠薪纠纷的圆满解决,得益于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与协同作战。今后,玛多县司法局将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凝聚更强大的工作合力,及时、高效解决务工人员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持续加大对建设领域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欠薪案件的发生。”玛多县司法局局长尕桑卓玛表示。
3月8日至9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社会综合治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玛多县综治中心”)整合多部门资源,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效能,紧密合作,高效联动,有效调处一起欠薪纠纷,成功为21名务工人员讨回被拖欠的劳务工资34.7万元,让务工人员安心又“安薪”。
888“多亏了你们,我们才能拿到被拖欠的劳务工资,线日,在签订司法调解书后,杨某和工友激动地对玛多县综治中心工作人员说。
去年5月24日,杨某与代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12月3日完成施工任务,代某应按照合同支付杨某等21名务工人员劳务工资73万元,前期,代某虽已支付38.3万元,但剩余的34.7万元却一直未支付。杨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他来到玛多县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我不是不想给,只是钱款还未到账。”代某辩称。工作人员向代某明确阐释恶意拖欠劳务工资的法律后果,如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经过两天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代某向杨某等21人分期支付剩余的劳务工资34.7万元,并承诺今年6月8日前给付全部剩余款项。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是玛多县依托综治中心,深化多元解纷工作机制的一个缩影,通过发挥多方联动优势,放大基层治理效能。
“您好,请把情况详细说一下。”玛多县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受理此纠纷后,迅速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沟通对接。随后,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耐心询问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详情。
“您放心,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我们一定会帮您要回来。”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杨某,代某依法支付务工人员劳务工资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调解中,各部门工作人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情理进行疏导。
近年来,玛多县司法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群体欠薪案件这一社会关注热点,根据务工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强化务工人员权益维护措施,畅通务工人员维权“绿色通道”,以更精准服务、更有力举措,织密织牢务工人员权益“防护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凌晨3时50分,警车驶入派出所。值班室的电暖器嗡嗡作响,韩宏伟端来的奶茶在不锈钢杯里腾起热气。看着民警们为他在招待所铺好被褥,巴图陶格陶掏出钱包想要表示谢意,却被赵福贵抬手拦住:“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你们踏踏实实休息,天亮后我们联系汽修厂处理车辆。”
“先撤离!这种温度不能硬扛。”赵福贵当机立断。正当众人准备返程时,车灯忽地照亮了前方一道半人高的雪墙,狂风将路侧积雪卷至路面,警车后轮也已深陷冰雪之中。
返程途中,空调暖风渐渐唤醒了巴图陶格陶僵硬的四肢,他断断续续讲述着遭遇:他们计划从海拉尔赶往阿日哈沙特口岸出国,因车辆老旧、天气寒冷导致车辆无法启动……“要不是你们,我这会儿怕是……”话到一半,这个四十多岁的汉子声音哽咽。
信中写道:“寒风刺骨,中国移民管理警察的温暖让我终生难忘。愿这份情谊如同克鲁伦河,永远流淌在蒙中人民心间。”(李爱平徐沛东高松)
巴图陶格陶见状,拽着吉喜格玛下车帮忙,两人同韩宏伟躬身用肩膀顶住警车后杠,呼出的白气在围脖边缘结出霜花:“一、二、三!”四次尝试后,随着轮胎与冰面摩擦发出尖锐的嘶鸣,警车猛然向前蹿出半米。四人顾不得拍打满身积雪,踉跄着冲回车内。
888“我们的车在G331国道5047公里处熄火了,完全启动不了……这里太冷了!”3月12日凌晨2时23分,内蒙古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宝格德乌拉边境派出所的值班电话骤然响起。
“立刻出发!这种天气拖不得!”该所政治教导员赵福贵立即叫醒正在熟睡的民警。两分钟内,他与民警青格乐图、韩宏伟完成装备清点:铁锹、应急电源、搭电线、防寒大衣等物资被迅速装入警车。警灯划破漆黑的夜空,三人沿着积雪覆盖的G331国道缓慢行驶。
12日清晨,阳光洒在派出所院内的积雪上。巴图陶格陶将一封书写工整的蒙古文感谢信交到民警手中:“你们不仅是警察,更是草原上的安达(蒙古语,译为兄弟)。”
凌晨3时04分,警车在颠簸40分钟后终于抵近事发路段。车灯划破黑暗的瞬间,民警们看见一辆挂着外地牌照的白色面包车斜停在路基旁,驾驶室透出微弱的手机亮光。青格乐图跳下车时,靴底与积雪摩擦发出“咯吱”脆响,扑面而来的寒风让他下意识紧了紧警用棉帽的护耳。
“警察,你们可算来了!”裹着羽绒服的巴图陶格陶踉跄着迎上来,睫毛上凝着白霜,手机电量显示仅剩8%。经检查,车辆因电瓶老化导致亏电,使用应急电源多次尝试仍无法启动。
助农护农,筑牢司法保障屏障。乐东检察院近年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服务保障“三农”,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3月5日,在乐东瓜果蔬菜争“鲜”上市的时候,乐东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王槐文向记者介绍,去年乐东检察院共移送“涉农”立案、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件、司法救助案件线件、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线件、公益诉讼案件线件。
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把农产品质量抓好。乐东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钦介绍,乐东检察院为此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高剧毒农药、超标化肥专项行动,加强农产品的种植用药监督检查,目前已经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检查农资店736家,查处28家,推动建立农产品安全“快检室”24家。
民警巡逻除了加强安保,还从源头解决矛盾纠纷。李廷富告诉记者,每到采摘季,廷富生态种植基地用工量大,辖区民警经常到果园里,除了向工人普法,还向他普法,守护各方权益,大家都懂法依法,也就没有矛盾纠纷了。
据了解,在瓜果蔬菜采摘季,乐东各个辖区派出所民警、辅警深入田间地头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以案释法等方式,用通俗易懂、风趣幽默的语言,向现场劳作的群众宣讲交通安全、电信诈骗、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以实际行动提升群众的安全感。
“今年,我们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深入田间地头,让‘法官下村’、‘司法入户’,健全‘三农’领域‘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陈求嗣介绍。
据乐东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0月至今年3月6日,乐东出岛瓜果菜54392车,共992744.88吨。其中,蜜瓜出岛24927车489453.78吨、龙眼1046车5961吨、芒果11808车249605.79吨,均为全省最多。在树茂景美、果丰人乐的丰收场景中,乐东民警藏蓝色的身影成为别样“警”色。
去年5月,乐东检察院获悉某镇有一个批次农产品被反映种植存在安全问题,联合该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人大监督+检察监督”专项行动方案,针对涉农药日常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部署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除了做好农产品溯源监管、与农户签订用药承诺书,还重点落实绿色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民警的身影无处不在。3月5日中午,记者在志仲镇公路边菠萝蜜采购点见到顶着烈日巡逻的刘金明。采购商袁荣贵正在指挥工人将菠萝蜜装车,菠萝蜜堆在路边像小山一样,正午的阳光明晃晃地洒在他脸上,豆大的汗珠一颗颗地滴下来。刘金明向袁荣贵了解运输情况并叮嘱一些安全事项。“民警的身影随处可见,我们心里多了一份踏实。”袁荣贵看着刘金明离开的背影由衷地点赞。
888农为邦本,本固邦宁。近年来,乐东县委政法委统筹全县政法单位,充分发挥政法职能作用,不断探索为民服务新机制,广大政法干警深入基层一线、走进田间地头,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全力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服务辖区乡村振兴,保障“三农”发展,积极助农护农,为当地群众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打造了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乐东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煜介绍。
去年5月,在一起涉农土地租赁纠纷中,原告冼某向被告陈某租用地块种植农作物,但因该地块存在争议,冼某无法正常继续使用,提出退还租金,但陈某拒绝返还,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激烈。承办法官前后两次与佛罗司法所及村委会等工作人员下村入户协调,安抚当事人情绪,并耐心释法说理,详细讲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与当事人背对背调解,最终陈某同意分期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从小巧玲珑的荔枝到硕大无比的榴莲,从芳香四溢的芒果到口感软糯的菠萝蜜,乐东司法的力量如春风化雨,在护航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服务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默默守护着这片土地上每一颗果实的成长到上市。3月5日中午,记者离开乐东时,黄流镇的公路两边,工人们沐浴着灿烂的阳光穿梭在田地里采摘成熟的毛豆,连片的火龙果种植基地挂着纵横交错的催花灯,田成方、渠成网、绿意浓……目之所及,大好“丰”光随处可见。(方艳陈太东覃创源)
海南作为中国唯一的热带省份,积极利用地理和气候优势发展热带优稀水果产业,尤其国产榴莲近年来备受关注。佳泽榴莲基地负责人王康站在一棵挂满果实的黑刺榴莲树下,比划着眼前一直绵延至对面山头的榴莲树自豪地介绍,佳泽基地榴莲从3月底开始可以陆续采摘,基本可以实现一年四季都有树上熟榴莲供应市场。王康告诉记者,民警经常到果园普法,比如如何签用工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等问题,加强大家的法治意识也增加了安全感。
群众在哪里,普法就跟进到哪里。记者3月5日在乐东志仲镇佳泽榴莲基地见到志仲派出所民警刘金明。刘金明来了解果树的种植情况、企业的法治需求,收集意见建议,提醒丰收过程中注意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
“辖区这个季节买卖、运输、用工等类型的纠纷偶有发生,我们在加强安全巡逻防控的同时也围绕这些潜在的纠纷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在丰收之时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赖全生告诉记者。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冒充采购商或熟人,以购买瓜果为由打电话借钱筹款,一定要提高警惕,这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3月4日,赖全生在荔枝园巡逻时向黄华森普法。黄华森笑着对记者说,荔枝丰收时,防诈反诈宣传成了民警的常课。
去年荔枝采摘季,万冲派出所就组织黄华森和采购商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当时合同已经签好了,采摘时采购商临时想降价,急得黄华森团团转。赖全生详细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向采购商普及法律知识,讲明不履行合同的严重性,这才使得采购商按之前约定的价格履行合同,实实在在守住了黄华森的“钱袋子”。
乐东法院则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在黄流法庭成立“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法庭”,以该法庭特色品牌建设,保障“三农”发展,为当地涉农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去年黄流法庭共受理涉农案件373宗,审结373宗,结案率100%,法庭积极参与调解和指导化解涉农矛盾纠纷,其中调解后申请司法确认5件。”黄流法庭法官陈求嗣亮出去年的“成绩单”。
群众的安全感还来自民警的巡逻防控。3月5日中午,在乐东黄流镇廷富生态种植基地,连片的芒果林一望无际,贵妃芒如同一位高贵的佳人,从枝头探出头来,红艳艳的外衣光彩夺目。廷富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李廷富告诉记者,这些贵妃芒将于3月25日起开卖,首批40万斤,发往北京、新疆、广西等地。“廷富生态种植基地有500亩,今年挂果200万斤,芒果采摘这几天,这里将热闹非凡,货车、工人络绎不绝,民警也跟着忙着巡逻加强防控。”李廷富高兴地指着合作社前面的一大块空地说,随着辖区派出所加强巡逻防控,近几年果园再没偷盗情况发生。
榴莲因为价高个大很容易成为违法分子的盗窃目标。志仲派出所民警一个多月前在巡逻过程中了解到佳泽榴莲基地3月将有榴莲成熟,于是请示派出所在几个重要位置安装了摄像头。“这让我们更加安心放心了。”王康说。
“我们不担心销路,早早就有收购商订货了。”黄华森告诉记者,他种了15亩桂花香荔枝,荔枝酸甜可口,可以卖到100元每斤。黄华森脸上满是期待,今年的丰收已近在咫尺。
“他从小就喜欢看《福尔摩斯》和《白夜追凶》,想长大后当警察。”采访当日,王宇熙的妈妈李月佳在电话中回忆道,“他这么说也这么做了,高中报志愿的时候,毫不犹豫报了云南警官学院治安学专业。”
“抓到嫌疑人了吗?”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王宇熙脱离了生命危险。他苏醒过来的第一件事,就是询问嫌疑人是否落网和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安民警的日常从不缺乏“冲锋”,但每一次摔倒,都会第一时间跃起,来不及感受身上的伤痛,因为打击犯罪的正义使命一直在路上。如今,在追捕现场,还能看到当时的刹车痕迹以及玻璃碎片。
云南警官学院的赵紫东老师也对王宇熙赞不绝口:“宇熙是个非常优秀的学生,他勤奋好学、表现优异,曾获‘先进个人’、云南省第十六届运动会(大学组)优秀运动员等表彰。他的努力和付出,大家都看在眼里。我们都为他感到骄傲。”
2025年1月23日上午8时6分,本号派出所的电话铃声骤响,打破了早晨的宁静。电话那头传来急促的声音:“什坡村发生持刀杀人案,请立刻出警!”
“在学生会招新仪式上,我第一次见到宇熙,他给人一种安全感。当时他就说想当一名办案的警察,希望自己学有所用,他做到了。”现就职于陵水公安局交管大队的民警陈劲涛是王宇熙的学长,他回忆道:“当天,我正在医院处理一起受伤的交通事故,看到120拉着王宇熙过来,进了抢救室。但当时有工作在手上来不及询问,之后了解了整个事件,我很着急,没想到他受伤了。”
追逐在215省道上进行,直到一处水沟旁,民警驾驶警车巧妙地利用弯道将摩托车逼停,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车被撞击掉入水沟内,警车玻璃也被撞碎。此时处于驾驶室后方位置的王宇熙毫不犹豫地跳下车,冲向犯罪嫌疑人。
王宇熙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面对荣誉和称赞,他说:“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就要守护好这一方平安。以后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危险,我还会毫不犹豫地冲上去。”
888“我不知道说什么,当时情况紧急,也没多想,就冲了上去。”被捅了3刀后,忍着疼痛,继续追捕犯罪嫌疑人,近日,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本号派出所试用期民警王宇熙,在抓捕一起持刀杀人命案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身负重伤。面对记者的采访,这位腼腆的青年脸红了起来,挠着头说:“哪怕再来一次,我依然会豁出去。”
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他参与办理刑事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办理行政案件40起、查处违法行为人31名,打掉1个电动车系列盗窃团伙,为人民群众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他工作特别认真踏实,每次出警都冲在最前面。他个子高、眼神好,在追捕过程中总是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同事刘伟鹏对王宇熙赞不绝口。
除了打击犯罪,王宇熙经常深入社区、学校等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他的身影也经常出现在辖区的各个角落,把群众的诉求当家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事心双解”,主动找回迷路老人、儿童5名,寻回群众遗失物品10余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9起。
现场民警随即呼叫120急救车,并将情况向指挥中心汇报。陵水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沿犯罪嫌疑人逃窜路线时许成功将其抓获。
1月24日上午,王宇熙从陵水人民医院转往总医院海南分院(三亚301医院)住院治疗。当天,省公安厅启动即时表彰程序开展评功授奖工作。1月26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经省公安厅党委批准,给予王宇熙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身高1.89米,体重95公斤,纳西族青年王宇熙今年23岁,2024年11月参加工作,虽然工作时间不长,但他高大的身躯和憨厚老实的面容下却是勇敢与担当,以血肉之躯诠释了人民警察的忠诚与担当。
见其他民警围堵过来,犯罪嫌疑人甩脱王宇熙继续逃窜。王宇熙一边紧追不舍、一边呼叫其他同事继续追捕。然而,由于失血过多,他最终体力不支,倒在了地上。
在云南警官学院的日子里,王宇熙勤奋好学、表现优异。他不仅担任了学生干部,还积极参与各种警务实践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警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王宇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有勇、有爱、有担当”的警察精神,树立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的理念,将青春和热忱倾洒在工作中。(张英)
经诊断,王宇熙右胸有3个裂伤口,胸腔内有积血,属于重伤。陵水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于玉涛告诉记者:“伤到肺了,再深1厘米就到大动脉了。”
在记者采访中,王宇熙的脸上始终洋溢着笑容。他说:“我从小就梦想着成为一名警察,能够保护人民的安全。现在,我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在警车驶往案发地途中,王宇熙发现对向车道迎面驶来的摩托车驾驶人与报案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高度相似。当摩托车与警车并行时,王宇熙观察到驾车男子左手持刀且刻意隐藏于手腕内侧。“就是他!”王宇熙迅速反应,初步判断该男子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周。警车随即掉头,紧随其后。
有一次,一位老奶奶迷路找不到家,是王宇熙耐心地询问情况并联系上了她的家人。老奶奶的家人非常感激:“真是太感谢你了警察!如果不是你,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当时我并不知道自己受伤了,也没感觉到疼。犯罪嫌疑人挣脱后,我追了十多米,才感觉到胸口像被木棍扎了一样。我拉开衣服的拉链,将手放进胸口,发现是湿的,一看是血。”王宇熙回忆道,“其实整个处置过程我都很紧张,但我只有一个信念,就是一定要把歹徒抓到。哪怕再来一次,我依然会豁出去。”
袁永新提出,围绕提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工作质效,建议最高法、最高检指导地方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前置调研沟通机制、设置建议公开机制、探索多方参与机制,增强建议落实的刚性;围绕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建议最高法、最高检动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地方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协同联动,建立涉网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提高网络暴力治理效能。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立足政法职能,统筹发展与安全,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深化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带动,全方位、不间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起底,构建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多元化解法治化闭环,创造性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围绕“四高四争先”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南、法治河南,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河南篇章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一是彰显了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政治站位上有高度。最高法、最高检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聚焦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坚持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法检工作跟进到哪里,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坚决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力促进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这些工作,河南的政法单位也与最高法、最高检同频共振、同步推进。我们始终牢记“河南安则天下安”的殷殷嘱托,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国家安全责任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坚持“打防管控建”一体推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豫筑平安”等专项行动,多措并举开展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用心用情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把风险遏制于未发,为全国安全稳定大局作出了河南贡献。
888透过“两高”的工作报告,真切感受到,两个报告通篇贯穿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法治思想,坚持用数据说话,注重以案例释法,政治站位高、群众立场稳、法治担当强;真切感受到,最高法、最高检过去一年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集中展现了“两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生动实践和扎实成效,向党和人民交出了高质量司法答卷。我完全赞成两个报告。
二是彰显了习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在厉行法治上有力度。最高法、最高检自觉把习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方向指引和行动指南,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等法治原则,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力促进和维护了公平正义,全面提升了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行人闯红灯致人摔倒被轧身亡案”“患者在医院开水间摔伤案”“楼上住户厨房改厕所案”,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巢某将持凳追打的滋事者划伤案”“徐某将闯入家中对其持续殴打的施暴者砍伤案”,都是践行习法治思想的典型案例,弘扬了法治精神、维护了法律尊严,进一步坚定了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
三是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在为民司法上有温度。两个工作报告,透射出鲜明的人民立场,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强人民福祉落实到了司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审判机关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民生案,用心用情办好百姓身边案,司法守护“夕阳红”“半边天”“安居梦”“放心购”,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用心守护群众身边安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在践行法治为民上,河南政法各单位按照全省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专项治理,专群结合注重发挥支部书记、驻村民警、网格员、调解员作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避免“民转刑”“刑转命”。专项治理以来,全省累计摸排各类矛盾纠纷22万余件,化解21万余件,没有发生因矛盾激化引发的“一杀多人”恶性案件。特别是春节期间,全省刑事立案同比下降50%,新发命案同比下降93%,没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四是彰显了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在夯实基层基础上有深度。两个报告中,可以看到最高法、最高检对基层基础的高度重视和持续发力。最高法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到四级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共商“脱薄”举措,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全面建强。最高检从深化检察对口支援,组织业务骨干巡讲支教,到建立基层联系点,推动落实装备配备标准,做优做强基层检察工作,等等还有很多。张军院长连续3年到河南指导工作,对诉源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对调解工作现场示范指导。应勇检察长始终关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涉黄河公益诉讼、“河长制”落实等工作上悉心指导。我们深感最高法、最高检对河南司法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今年年初,河南省委出台了《关于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的意见》,把重点领域、常见纠纷、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基层治理总体布局,分类化解。全面推行“党建+网格+大数据”治理模式,实施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守护平安”建设、源头预防化解信访矛盾、校园安全建设、化解医患纠纷等行动,大力化解婚恋家庭、邻里关系等矛盾纠纷,加强对“触刑不达龄”未成年人进专门学校矫治、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本土化,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刘伟家人对此难以接受,只能再次打起官司,但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三轮审判中,法院均认为刘伟主观上无上班故意,出事不在“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一系列判决让刘伟家人陷入迷茫,他们不知是判决错了,还是自己不占理。
交警称,当天19时54分,刘伟骑着电动自行车停靠在公交车站旁的马路边休息。一辆公交车进站时,刘伟突然连人带车倒向公交车。
官司结束后,刘伟家人向山西省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驳回。人社局代理律师后来在法庭上指出,从刘伟与单位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19时45分刘伟到达单位门口后,在请假未果的情况下向负责人发送“真难受,去不了,反正也计划辞职了,就当旷工了”的信息,说明他从这一时刻起,就没有了上班的主观意愿,且当晚单位出勤记录也显示异常。
在深入调查过程中,民警从刘伟的手机聊天记录里发现了关键线分,他在微信上向单位负责人请假调班,但未获批准。19时30分,他从家里出发去上班,沿途监控显示他骑车多次不稳。19时45分,刘伟到达单位门口,再次给单位负责人发微信称身体不适无法上班,还提到计划辞职,就当旷工处理。
A3:第一个是“48小时”工伤认定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进入工作状态,然后发生意外并进行救治。48小时以内发生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超过48小时可能就不予认定;第二个是远程办公,它会模糊我们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空间,怎样去认定工伤,就需要立法和司法进一步明确;第三个是通过平台就业的大量灵活就业人员,他们的这种新型职业伤害怎么去认定,因为他们和平台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8882020年4月14日深夜,家住山西省晋城市区的刘原芳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弟弟出车祸的电话。她和丈夫急忙赶往事发地,然而途中交警再次来电告知,弟弟刘伟已经离世,这噩耗让刘原芳几乎晕厥。
A2:在劳动者往返上下班途中,会有很多不确定的事情发生,当然有社会因素,也有个人因素等等。所以相关法条不可能具体地去穷尽所有的个人或者个案的这么一些情形。这也给法官在具体裁判时留下了一些酌情裁判的空间。
刘伟从单位往家返应是“上班途中”的延续,与此前以上班为目的去往单位的行为,在过程上具有不间断的连续性,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认定为“上班途中”。按照规定,刘伟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该意见被提交给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得到了检委会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刘伟家人希望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但由于未明确事故原因,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基于此,人社局认定刘伟从单位回家的行程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刘伟家人认为刘伟出门是为上班,只是身体不适才返回,虽然说了一句赌气的话,但不应否认他出门上班的初衷,然而意见未被采纳。
2022年年底,刘伟家人向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求助。经过综合分析,检察官认为,刘伟当日从住处前往单位,目的显然是去上班,其折返行为系因突发身体异常所致。虽然当事人曾表述“就当旷工了”的言论,但这明显是在身体不适且请假未果的情况下所说的气话,不能据此否定他当天上班的主观意愿。
A1: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往返工作场所与居住场所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这里面包括个人原因,也可能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在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时,这里面有很多具体的一些情形,包括往返工作场所途中,也有工作之前,还有下班以后这个延伸的时间。
2024年2月,山西省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刘伟为工伤的认定。2024年8月,有关工伤待遇全部得到落实。刘伟家人共获得各项补助金88万余元,其父母每人每月可领取1000余元的抚恤金。
经交警现场勘查,刘伟倒下后,身子先蹭到公交车后侧门,随后滑落到地面,头部刚好被公交车后轮轧到。公交车司机察觉异常后立刻停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时,刘伟已经没有了呼吸,被送往医院后确认死亡。
2023年3月,检察院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同年12月,法院撤销之前的判决,责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作出刘伟为工伤的认定。
无奈之下,刘伟家人将公交车司机和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因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庭审期间原被告双方也未提供新证据,法院无法判断双方主次责任,基于公平原则,最终判定公交车一方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刘伟家人52万多元。
刘伟出生在山西晋城乡下,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并不富裕。出事前一个多月,27岁的他刚在晋城市区一家电子厂找到工作。那时,刘伟和女朋友正打算找个合适的时间,安排双方父母见面,着手筹备婚礼,家里也已装修好婚房。
19时53分,他出现在回家路上的交通路口,车辆依旧多次打晃。19时54分,他骑车来到事故地点并停靠在马路边。10秒钟后,肇事公交车驶来,随后刘伟倒地被轧身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骑车不稳的公共视频画面,刘伟家人和交警部门怀疑他可能是由于突发疾病倒地出事。但因尸体已经下葬,无法进行解剖,倒地原因最终未能确定。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获得用血费用报销,属于法律对无偿献血行为的奖励,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被侵权人依法获得用血费用报销,不能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不能抵销、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确立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制度,是为肯定和弘扬无偿献血者的奉献精神,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关心、参与无偿献血,是对无偿献血者给予的奖励。无偿献血者遭受侵权行为导致临床用血的,既应享有国家对其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又应获得相应侵权损害赔偿,两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互不排斥。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数额时,应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基于法定奖励获得相关费用报销,不能等同于被侵权人应得的侵权损害赔偿,不能以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一)认定加盖公章行为的性质应当在分析加盖公章具体情形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担保等多种可能性,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加盖公章的具体情形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加盖公章的性质提出不同主张的,应当结合盖章位置、合同性质和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准确认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分别是“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2020年1月,杨某以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膨体,存在消费欺诈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某医美公司按医疗美容服务价格4万元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与杨某在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时,就隆鼻修复术使用进口膨体材料达成合意,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实际使用国产膨体材料,存在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承担杨某手术费用三倍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受理及审查情况。冯某慧不服生效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审判决后,冯某慧、李某均不服,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冯某慧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请求纠正一审判决认定其与何某荣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部分事实,何某荣向其转账不属于赠与,是双方正常合作关系和经济往来,但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虽辩解何某荣向其转款行为系基于双方存在投资合作关系的经济往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何某荣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94万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慧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慧,何某荣系无权处分。何某荣向李某赠与金额37.94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荣转款金额14.77万元后,余下23.17万元,其中50%份额属于冯某慧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冯某慧11.59万元并支付利息。
监督结果。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何某荣与冯某慧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8月起,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何某荣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与李某相识,与李某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荣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向李某转账14笔共20.19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荣通过其微信向李某转款278笔共17.75万元。上述银行转账和微信转款两项合计37.94万元,其中微信转款包含伴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其微信向何某荣转账共计9.13万元,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两项合计14.77万元。
监督意见。2021年11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达成的合意是接受隆鼻整体塑形服务。虽然杨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手术通知单”中载明手术项目包括“鼻中隔延长术”“鼻小柱延长术”“鼻尖再造术”等,但成都某医美公司对杨某实施的手术是对膨体与自身肋软骨雕刻缝合,从而形成完整鼻部的医疗美容服务,杨某不能也没有必要单独购买膨体;杨某的支付凭证也能证实其接受的是鼻部医疗美容,不应将三个手术项目割裂计算。成都某医美公司提交的“医美项目价目表”“收款收据”均为该公司单方提供且杨某不予认可,不能证明杨某接受的各项手术能够独立并分别收费。成都某医美公司以国产膨体冒充进口膨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将整体的医疗美容服务拆分,并仅以膨体价格计算三倍赔偿金额,其对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认定确有错误,成都某医美公司应当以杨某支付的4万元全部价款为基数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020年1月,冯某慧以何某荣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以李某为被告、何某荣为第三人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荣先后以微信转款或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所转款项是其与冯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荣与李某通过沐足消费认识后发生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道德谴责。但何某荣与李某之间有相互转款行为,冯某慧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正常往来资金和不法赠与金额。据此,判决驳回冯某慧的诉讼请求。
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仅有部分构成欺诈的,如果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系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核心关键部分且与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不可分割,则经营者应当以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非仅就欺诈部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范围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2018年1月4日,文某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高速路段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文某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属文某强个人所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至2018年7月20日,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疗197天,产生医药费88774.40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费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无偿献血,2018年3月14日,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将该5180元用血费用报销。
监督意见。202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债务还款日期、保证期间等全面审查,查明至2016年7月28日黄某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案涉7张借条中有6张借条(共计1300万元)已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二审法院未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即判决某建设公司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08年,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邢某梅向张某帻、曹某环借款,张某帻、曹某环多次向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转款合计1180万元。邢某梅将上述款项转至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并由其个人使用。邢某梅向张某帻、曹某环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可以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并非基于治疗和矫正目的进行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接受就诊者支付的服务对价、并通过医疗美容服务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消费欺诈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企业法人对担保行为无效存在过错时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有权代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时将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但如果该企业法人在选任法定代表人不当、监督不力,公章管理混乱,对公账户大额资金交易监管缺失等方面存在过错,则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当综合法人的过错程度及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力等因素依法予以合理确定。
因张某标未按期还款,2014年9月,双方对2013年11月的1000万元借款结算,张某标重新出具6张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共计1300万元借款金额的借条,均注明月息3分。关于还款期限,5张200万元借款的借条,还款日期分别是2015年3月30日、5月30日、7月30日、9月30日、11月30日之前归还。第6张300万元借款的借条,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30日。
一审判决后,成都某医美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成都某医美公司在植入膨体上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提供进口膨体的欺诈行为,但其他的医疗美容服务已经实施,且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项目存在欺诈,三倍赔偿的范围应限于膨体部分。据此,判决成都某医美公司按照该膨体价格三倍赔偿杨某19500元。
受理及审查情况。再审判决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服,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再审判决判令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邢某梅系根据张某帻要求,在借条上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
(二)人民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明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明而未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并不影响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2016年7月27日,黄某平起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张某标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858万元,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3年11月21日张某标向黄某平出具的1300万元借款的借条,因张某标只认可收到1000万元,且黄某平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另有300万元已支付,故该张借条只能认定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2014年9月,双方对该1000万元借款重新结算,将该笔借款利息及黄某平后续支付的其他现金纳入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六张借条,共计1300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的1000万元借款已转换至2014年9月的1300万元借款,再加上2014年6月的两张借条确认借款500万元,张某标共计向黄某平借款1800万元。同时,黄某平向法庭提交盖有某建设公司印章的《担保函》,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建设公司抗辩称该《担保函》上法定代表人名字及被担保人出生日期均有误,系伪造。后经鉴定,该《担保函》上公司印章系真实,一审法院认定该《担保函》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建设公司应对张某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张某标归还黄某平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9月,张某标出具的6张共计1300万元的借条中,第6张借条300万元系双方对息转本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此,2013年11月21日借条中的1300万元金额应按1000万元计算借款本金,并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对该笔借款金额认定不当,应当认定黄某平共计向张某标提供1500万元借款本金。对于某建设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建设公司提出《担保函》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认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推翻《担保函》,某建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判决:张某标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监督意见。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用血费用减免的法定权利;《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结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内容、合同目的及欺诈部分在商品或者服务中所处地位综合认定。消费欺诈纠纷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按照全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还是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存在欺诈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整体商品或者服务中所处的地位。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存在欺诈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能独立于整体且属于核心关键部分,则经营者应当按照整体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为基数而非按照存在欺诈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为基数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准确适用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规则,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惩罚性赔偿范围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案适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经202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23—227号)作为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一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袁某松因无偿献血行为而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不属于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故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赔付的结果。二审法院对袁某松请求的各项损失重新审查,认定袁某松的各项损失合计388591.56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48591.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常见多发的民间借贷、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覆盖面广、典型性突出、提炼规则鲜明、指导性强,既覆盖了涉企、涉民生司法保障两大领域,又有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在民事法律适用和司法理念引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键要重视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该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将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坚持法定性和必要性相结合监督标准的前提下,着力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持续推进习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5年12月27日,某建设公司向黄某平出具《担保函》,载明“张某标在某工程项目中借你的人民币(本金)贰仟贰佰万元,我公司愿意对该债务(220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同时,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非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径行分割,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纠正法院的错误民事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8万余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8万余件,同比上升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本案适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张某标因承包项目缺乏资金,向黄某平借款。2013年11月,黄某平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方式出借给张某标1000万元。2013年11月21日,张某标向黄某平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1300万元,月息3分,2014年9月1日前归还。2014年3月至4月间,黄某平以同样方式分二次向张某标出借200万元和300万元。2014年6月3日,张某标向黄某平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00万元,月息3分;6月20日,出具借条,载明借款300万元,月息3.5分,3个月归还。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应当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机关对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原审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和人民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对于可能存在人民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查明基本案件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情形,即使原审中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检察机关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判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是否合法。例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而未依职权查明,并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受理审查情况。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袁某松自1999年至2006年间无偿献血8次共2800ml,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可以对用血费用进行报销的无偿献血者。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以袁某松用血费用已获得血液管理部门报销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审判决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邢某梅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没有按照金融业管理规定,对其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客观上造成在邢某梅与张某帻、曹某环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账户的事实,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应当对其出借账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应当对张某帻、曹某环出借给邢某梅的借款不能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维持二审判决。
监督结果。202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邢某梅偿还张某帻、曹某环本金806.4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邢某梅不能偿还的借款本息向张某帻、曹某环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邢某梅追偿。
888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集中阐释民事检察办案贯彻落实“三个善于”、加强调查核实以及做实依法精准监督的实践路径,为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提供指引。
2009年初,曹某环催促邢某梅归还欠款,邢某梅未能归还。2009年5月1日,邢某梅给曹某环出具借条:“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月息1%”,张某帻要求邢某梅在借条上加盖公章,邢某梅遂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经查,“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是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作废公章,一直由邢某梅保管。
2018年3月16日,杨某以4万元价格在成都某医美公司处购买“鼻综合和鼻部修复”医疗美容服务。成都某医美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杨某时介绍,使用国产膨体与进口膨体的价格差距不大,但进口膨体触感更为自然,故杨某选择采用进口膨体。杨某手机订单也显示,其购买产品名称为“进口膨体自体肋骨鼻综合加鼻部修复等”。
监督结果。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张某标向黄某平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无需对超过保证期间的6笔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仅对2014年6月3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在无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受赠人返还部分赠与财产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
监督结果。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重新核定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2299.56元。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及审查情况。杨某不服生效判决,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将成都某医美公司因消费欺诈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膨体部分系适用法律错误,以膨体价格6500元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加盖企业法人公章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在分析加盖公章具体情形的基础上,结合盖章位置、合同性质、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有权代表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无效。法人对担保行为无效存在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18年10月16日,袁某松以文某强、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文某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8652.98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该损失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文某强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案涉车辆系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人数较多,赔偿数额已远超交强险赔偿限额,故由某保险公司按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剩余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袁某松治疗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获得血液管理部门报销,故未将该笔费用计入袁某松的医疗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袁某松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54619.88元。此外,对某保险公司垫付的14万元予以扣除。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214619.88元,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何某荣在与冯某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数百次转款累计金额达37.94万元,有悖公序良俗。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何某荣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应为返还全部财产。二审判决部分返还,相当于认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损害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也无异于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通过赠与婚外第三者款项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可乘之机,不利于倡导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价值取向,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次,二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在夫妻未明确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所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不能单独处分。同时,本案涉及多笔转账,累计数额达37万余元,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何某荣对此款项进行处分,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分,已超出一般家事代理范围。在冯某慧、何某荣夫妻二人未对赠与款项进行协商处分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无效赠与财产径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2021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2018年5月16日,张某帻、曹某环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申请,追加邢某梅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帻、曹某环的钱款汇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时任该社法定代表人的邢某梅出具借条,并实际占有、控制、使用该款项,邢某梅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某监管局批复,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应对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邢某梅偿还张某帻、曹某环借款本金798.6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邢某梅追偿。
受理及审查情况。2019年12月,某建设公司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担保函》系伪造,且二审判决对借款数额认定不当,没有查明保证期间已过,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涉7张借条中,有6张借条约定还款日期均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某建设公司出具担保函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7月28日黄某平起诉时,上述6张借条均已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某建设公司无需对该6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某建设公司在一、二审中未提出相应抗辩,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未主动查明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导致作出错误判决,据此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在办理保证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中,应当审查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查明保证期间届满与否等基本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基本案件事实未予查明并导致裁判结果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后依法监督。
2018年3月18日,成都某医美公司为杨某实施隆鼻修复术,使用材料为上海某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产膨体。因杨某对于术后鼻尖形态不满意,2019年2月26日,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鼻尖成形术。同年3月初,杨某出现术后感染症状。同年10月9日,杨某要求进行术后改善,成都某医美公司再次为杨某实施隆鼻术。
一审判决后,张某帻、曹某环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邢某梅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涉借款本金数额进行重新审查,认定邢某梅应归还张某帻、曹某环借款本金806.4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邢某梅作为借款人,实际收到并使用该款项,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作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承继者,在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中出借账户,公章作废超过九年后未及时销毁,应当对张某帻、曹某环出借给邢某梅的借款不能归还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邢某梅偿还张某帻、曹某环本金806.4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邢某梅追偿。
(一)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若一方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该赠与行为属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财产处分,侵犯了配偶一方作为财产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范围,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社会良好风气。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2013年施行,本案适用,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监督结果。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二)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有权代表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对外提供担保系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为实现企业法人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担保时应当依法向相对人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授权文件,而相对人对相关授权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有权代表亦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如果相对人未尽该义务,则其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无效。
五是加强行政检查监督。《举措》要求,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创新监督方式,贯通各类监督,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力度,对检查不规范、乱检查的,根据情形进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