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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乐山市妇联联合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共同发布“乐山市第四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法治力量护航妇女儿童美好生活。

  此次入选的10个案例是从近两年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优秀案例,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妇女人格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问题。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坚守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既展现出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与责任担当,也为同类案件的依法办理、相关问题的高效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妇女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力量,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乐山市各级妇联组织将坚守“引领、服务、联系”基本职能,持续推动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着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浓厚氛围,为促进乐山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乐山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袁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户籍登记地为原某县某镇某村某社某组,系农村居民户口。袁某某作为家庭成员登记在户主张某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且系该户农村宅基地及家庭承包地的共有人之一。2008年,袁某某将户籍迁至城镇,成为城镇居民户口。2016年,该村民小组通过决议,规定户口迁出人员不再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据此取消了袁某某的分配资格。2024年7月,该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方式确认袁某某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该村民小组向其支付历年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该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某县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中亦载明:“转户后未退出农村土地的,保留其参与集体经济资产收益的分配权。”本案中,袁某某具备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袁某某虽然将户籍登记由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且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活,但其并未自愿放弃作为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其在该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资格并未丧失,农村承包土地收益作为袁某某的生活保障也一直存在。袁某某作为该组农村宅基地共有人之一,其与该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虽然该小组村民会议讨论表决袁某某不具有分配集体组织收益的权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该村民小组村民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袁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法院对该决议内容不予认可。袁某某要求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袁某某享有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某村民小组给付袁某某历年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精准契合党中央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旗帜鲜明维护进城落户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集体收益分配权。案件裁判清晰阐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严禁以“村民表决”“户籍变动”等名义剥夺妇女基本权益。裁判紧扣“是否与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一核心,依法确认袁某某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成员资格,既纠正了不当剥夺外出妇女权益的错误做法,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案件的公正处理不仅直接保障了袁某某的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出“妇女权益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对提升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通过该案的公正审理,既保障了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权益,又促进了农村基层和谐稳定,实现了维护公平正义与服务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原告李某甲、宋某系被告李某乙的父母。被告陈某、李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8月共同生育次女李某丙。2022年5月,陈某与李某乙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李某丙由陈某监护抚养。后因陈某外出打工,不能独自照顾李某丙,遂将李某丙交由李某甲、宋某照顾。此后陈某离家未再返回,李某乙因外出务工亦很少回家。李某丙一直跟随李某甲、宋某居住,日常生活均由李某甲、宋某照顾。在李某丙与陈某、李某乙共同生活期间,陈某仅向宋某转账过1600元,李某丙在此期间产生的其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李某甲、宋某负担。经向陈某催讨无果,李某甲、宋某将陈某、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李某乙向二人支付因抚养李某丙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本案中,陈某、李某乙作为李某丙的父母,是李某丙的法定抚养义务人,虽然二人已经离婚,但均应当承担对李某丙的抚养义务。而李某甲、宋某作为被告李某乙的父母,与陈某仅系前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对李某丙本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抚养照顾义务。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李某甲、宋某均已是70岁高龄的老人,本该颐养天年,但基于血缘亲情,在李某丙的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并未将李某丙弃之不顾,而是代法定监护人履行了监护抚养义务,保障了李某丙的健康成长,虽有出于亲属之间基于道义和亲情的考量,但不能将其视为理所当然,李某甲、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受益人应当向二人支付因抚养其子女产生的必要费用。因陈某、李某乙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女儿李某丙由陈某监护抚养,故被告陈某为二原告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由被告陈某向李某甲、宋某支付相关费用。法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李某丙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李某丙每月生活费900元,遂判决:被告陈某支付李某甲、宋某因抚养李某丙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21779.31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隔代抚养”这一社会现象愈发普遍。本案例探讨了隔代抚养背后的法律与道德纠葛,展现了法院在尊重家庭美德与维护法律公正之间努力寻求的平衡。本案清晰界定了隔代抚养的法律边界,明确祖辈带孙辈属道德“情分”而非法律“本分”,既尊重公序良俗又坚守法律底线。针对父母离婚后“生而不养”、祖辈长期承担抚养责任并支付费用的情形,法院依法支持祖辈获得相应救济,既厘清了抚养义务的法定主体,又为隔代抚养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标准,维护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与公正性,让司法裁判成为捍卫权利的清晰指引。本案的公正审理既肯定祖辈付出的情感与物质价值,又引导父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对扭转不良家庭责任观念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案件以司法力量弘扬“尊老爱幼、权责统一”的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父母尽责、祖辈有爱、家庭和睦”的社会风尚,既保障了未成年人权益,又促进了家庭关系良性发展,对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树立良好家风、家庭美德,形成友爱融洽的家庭氛围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3年10月,康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在某KTV工作期间,负责安排陪酒女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期间,四人招募成年女性及未成年女性充当陪酒女,建立对陪酒女相关的休假、考勤、排班、着装管理制度,开展化妆、如何取悦客人等方面的培训,并要求未成年陪酒女发朋友圈招揽顾客。2023年11月,该KTV因组织有偿陪侍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潘某某并挡获6名未成年陪酒女。案发后,康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

  2024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吴某某、康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以四被告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为有力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色情活动以谋利的违法犯罪,承办检察官、法官认定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康某某等人,明知陪酒女中有多名未成年人,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侵害社会治安秩序,与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危害性相当,依法认定康某某等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办案中,检察机关、法院联合对误入歧途,参与有偿陪侍的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帮教。一方面,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足、性认识缺失、家庭教育失当等情形,通过法治教育、思想教育、亲职教育督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加强学法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健康的金钱观和消费观。另一方面,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通过职业教育指导、心理交流引导其开展学业、职业规划。案件办结后,涉案7名未成年女性有2人返校读书并顺利毕业,5人积极通过职业技能学习踏入社会正常就业。

  针对组织案件暴露出的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检察机关于2024年10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公安机关、街道强化执法监管,督促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严格落实身份核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整改,组织重点歌舞娱乐场所集体约谈,统一制作“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识并发放,强化指导督促合法经营,联合公安机关、街道加强联合巡查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涉案娱乐场所给予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遏制了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需要更多地关注和保护。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以高薪利诱,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既增加了未成年人面临人身伤害的风险,也对其“三观”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案坚决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政治担当。同时,案件的严厉查处引导走在违法边缘的未成年人及时悬崖勒马、帮助其正视问题,回归正途。同时,对KTV、酒吧等经营性娱乐场所起到法律警示作用,推动其依法依规经营,向社会传递了“未成年人权益不容侵害”的强烈信号,助力矫正不良社会风气,推动形成家庭、社会、司法协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4年6月期间,刘某以玩游戏、买零食、运动等方式接近未成年人并取得信任,在明知被害人吴某某(男,8岁)、唐某某(男,10岁)、谌某某(男,13岁)、费某某(男,12岁)、林某某(男,11岁)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上述五名儿童以触摸、拍摄生殖器官等方式实施了猥亵行为。

  2025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5年4月,某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禁止刘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024年6月,吴某某父亲报案称其子在所住小区被一男子猥亵,当地公安局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办理,同日将刘某抓获归案,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搜查出手机、运动相机、U盘等电子设备。办理过程中,当地公安局认为刘某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遂商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证据、会同侦查人员分析研究,认为刘某可能涉嫌猥亵罪,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托“一站式”办案机制夯实证据搜集、固定工作,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工作。公安机关随即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进一步侦查,以刘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当地人民检察院分析认为刘某以玩游戏为由接近吴某某,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并拍摄视频的作案手段较为娴熟,可能不是初犯,遂派员直接到公安机关物证保管室查看刘某手机储存内容,在海量的普通照片、视频中敏锐发现猥亵其他被害人的线月,检察机关对刘某批准逮捕,提出全面收集、提取、梳理电子数据,比对、查找其他被害人,查清刘某是否存在制作并传播猥亵视频的行为等继续侦查意见。公安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勘验提取视频等媒体文件3万余条,对其中涉嫌猥亵的视频进行人像比对,最终确定其余4名未成年被害人。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讯(询)问刘某、乒乓球俱乐部负责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刘某在主要学员是未成年人的乒乓球俱乐部兼职助理教练。2025年3月,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刘某适用终身从业禁止,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意见。

  为帮助涉案未成年被害人走出遭受犯罪侵害的阴影,当地人民检察院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开展防性侵教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家庭保护。同时,就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遭受性侵害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害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平安防护网。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教育部门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积极推广以防性侵为主题的“我是一个小机灵”法治健身操,覆盖全市低幼龄儿童,检校携手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要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注重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勘验检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查证犯罪事实,依法深挖、追诉、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通过该案办理,还明确了对涉案教培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即使未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但只要是实施了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涉未犯罪,均应判决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强制报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以司法保护推动社会保护、学校保护等走深走实,通过检察建议、普法教育、心理疏导等方式,强化性侵害犯罪的源头预防与创伤修复。

  2022年10月,被害人钱某某向其朋友陈某甲(另案处理)提出招嫖的想法,陈某甲遂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未成年人陈某乙冒充卖,方某某冒充陈某乙的哥哥,实施了以“仙人跳”方式敲诈钱某某钱财的犯罪活动。期间,陈某甲、周某某指使方某某在某宾馆以暴力手段迫使钱某某交付现金六百余元,并要求钱某某到银行取现赔偿“损失”,造成其轻微伤。钱某某在银行取款过程中趁机报警,方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23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评估方某某、陈某某的从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经过不公开听证,以抢劫罪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限分别为12个月、8个月。2024年7月、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陈某乙、方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查起诉期间,为有效加强家庭保护,某县人民检察院引入当地妇联牵头成立的“橘妈妈”家庭教育志愿服务队,联合评估方某某、陈某乙家庭监护情况,全面对二人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方式及亲子关系作补充调查,并通过测评、绘画投射分析,发现方某某、陈某乙监护人存在的关爱信任缺失、教育监管错位等监护问题,是造成二人情感疏离,结识劣迹人员进而被其裹挟利用的重要原因。承办检察官、法律援助律师向方某某、陈某乙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引导其与父母加强沟通,自觉趋向健康的社交环境。检察机关依法向方某某、陈某乙监护人制发监护督促令,会同“橘妈妈”家庭教育专家对二人进行心理疏导,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有效重塑亲子关系。

  为防止方某某、陈某乙过早流入社会,某县人民检察院与某职业中学建立联合观护机制,将二人纳入观护范围。组建由检察机关、“橘妈妈”、学校、监护人构成的四方监督考察组,研究制定针对性观护帮教方案。考察组定期开展线上云家访、线下实地家访,利用网络平台共享未成年人动态和家庭教育信息,全程跟进评估督促监护令落实,加强对方某某、陈某乙交友、外出等活动的监管。“橘妈妈”牵头组织教育课程和团体帮教活动,引导方某某、陈某乙纠正不良认知、矫正行为方式,自觉断绝不良社会关系。学校着重培育职业职能,二人在实习期内稳定就业,实现“蜕变”。

  为破解“案结家未愈”难题,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当地妇联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作机制,联合妇联及“橘妈妈”志愿者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介入,以听证员、心理咨询师、人民监督员等身份参与分析涉案家庭监护薄弱点、制定帮教需求清单、开展“定制化”家长课,全面构建司法主导、志愿参与、专业干预、定期回访的全链条帮教模式,共同帮教的12名涉案未成年人无一再犯,工作经验被《法治日报》刊发推广。

  该案例生动诠释了检察机关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司法实践,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提供了“司法保护+社会共治”的示范样本。检察机关通过联合家庭教育志愿团队、学校观护帮教基地、法律援助律师等多元社会力量,突破传统“单兵作战”帮教模式的局限,形成家庭监护干预、心理症结疏导、社会融入保障的全链条支持网络,深入破解“家长不会管”“疏导不专业”“回归无路径”等系列难题。通过多方协同、精准施策的帮教模式,有力推动依法惩治和源头治理相融合,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司法搭台、社会接力、多元共护”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样本。

  2024年10月4日凌晨,那子某军、那子某某、曲木某某等人在某县烧烤店吃夜宵。凌晨1时47分许,那子某军、那子某某结账准备离开时看到某某烧烤的女服务员曲木某某(女,15岁)正在烧烤店门口洗碗,那子某某遂见色起意将曲木某某拖拽至烧烤店门口,那子某军遂在烧烤店门口猥亵了曲木某某的胸部。双方沟通后,曲木某某不愿和那子某军、那子某某两人离开,那子某军、那子某某两人遂强行将曲木某某拖拽至烧烤店旁的人行道上,曲木某某反抗无果后,被那子某军和那子某某强制猥亵其胸部长达两分钟。曲木某某逃离跑回店中告知老板娘,老板娘随后报警。案发时烧烤店外人行道上有数人在吃烧烤,期间曾有一人回头看向案发现场方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那子某某、那子某军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那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家属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及时控制了犯罪嫌疑人那子某某和那子某军。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对两名嫌疑人进行了详细讯问,对被害人曲木某某进行了详细询问,分别固定了言词证据。同时,侦查人员重点询问了烧烤店老板及其他现场目击证人,获取了多份证人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那子某某和那子某军共同实施暴力拖拽及后续强制猥亵行为的过程。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调取等侦查工作也同步开展,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由于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且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恶劣,某县公安局快侦快办快诉,在侦查终结后,迅速将本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重点核实了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与一致性,特别是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证人证言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审查发现,那子某军在接受讯问时,对其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未能如实交代其与那子某某共同强行拖拽并实施猥亵的关键情节,认罪态度较差。而那子某某在部分环节的供述相对更接近案件客观事实,认罪态度好。检察院根据审查结果,认定那子某某、那子某军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且系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对二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质证了公诉机关出示的各项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在量刑环节,人民法院重点考量了二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认为,那子某军与那子某某共同在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依法严惩。但那子某军在诉讼过程中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悔罪表现不足,主观恶性相对更深;相较而言,那子某某的供述情况以及认罪态度对其量刑产生了一定影响。

  最终,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判决:被告人那子某某、那子某军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子某军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此类案件办理,反映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需从“惩、防、救”协同发力。既要破解公共场所取证碎片化的难题,从严惩治侵害行为;又要同步联动心理机构、民政、妇联等开展疏导,帮助修复未成年人身心创伤。同时,针对案件暴露的监管缺失、场所管理漏洞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筑牢防护链条。既要加强未成年人“身体界限”教育,又要引导社会公众见义勇为、见恶扬善,让社会防护与司法办案同频,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网。

  许某某和彭某于2000年在乐山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以来,二人分别在四川、重庆两地分居生活。2024年3月,因情感破裂,许某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经其代理人查询后得知其结婚证上载明的彭某身份证号错误,不能确定彭某身份,造成许某某无法通过诉讼离婚,使其在工作生活中面临诸多不便。许某某向某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告知其无权主动撤销该婚姻登记。许某某于2024年3月向乐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婚姻登记。该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2024年4月,许某某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许某某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解决实际问题,其婚姻自主权益将持续受损,遂报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某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后,由该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获悉彭某持有两张身份证,本案核心难点被确定为明确结婚证上的彭某与持有效身份证的彭某系同一人。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核查彭某身份信息,并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请求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商请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经川渝两地检察协同办案,承办检察官在赴多地调查取证后,查实彭某持有的两张不同号码的身份证均为真实申领,现用身份证系在某区合法申领的升位证件,结婚登记所用身份证系在市中区合法申领,该证件未升位且已过有效期。为构建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通过协调公安机关对彭某两张身份证进行人像比对,调取结婚证上彭某户籍及婚姻登记信息,调取彭某原工作单位档案,组织双方相互辨认,充分证实两张身份证对应的彭某为同一主体。经查,许某某、彭某婚姻登记真实有效,不属于《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但许某某婚姻自主权因彭某婚姻登记信息与当前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而受到实质影响,检察机关认为民政部门负有更正婚姻登记法定职责。

  2024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认为应支持许某某更正异常婚姻登记信息的诉求。检察机关随后发出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的检察建议,当地民政局予以采纳并于当月作出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的决定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许某某、彭某收到决定书后,经平等友好地协商,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

  针对真实存在的异常婚姻登记,虽不符合检察机关建议撤销的法定情形,但该异常登记信息导致当事人离婚诉求难以实现,女性婚姻自主权以及关联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严重影响其权利行使。检察机关坚守为人民司法理念,聚焦妇女婚姻权益保障,主动转变办案思路,以化解当事人权益困境为核心,充分发挥检察履职一体化优势,通过三级检察联动、川渝跨区域协作精准核查,全面夯实证据锁链。在此基础上锚定民政部门更正异常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召开公开听证会凝聚共识、强化监督刚性,通过协商研究、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运用法律监督权破解女性权益保障难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实效。

  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熟人关系,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13岁)系智力发育迟缓的农村留守女童的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猥亵行为。2023年8月15日某地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于当日依法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23年9月19日对杨某某执行逮捕,2023年10月25日移送起诉。2023年11月24日,当地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3日,当地人民法院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找准家庭教育问题,补足监护缺失短板。案件办理过程中,某地公安分局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核心三大原则:1、依法从严惩处原则,2、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3、双向保护原则;全面摸排犯罪线索,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民警参与办案,严格遵循“一站式”取证特殊保护原则,在未成年人“一站式”办案中心对被害人李某某开展询问,坚持一次询问原则避免次生伤害,并对李某某的家庭教育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发现李某某2岁时父母离异,由母亲张某某抚养,李某某7、8岁时便显露出智力异于同龄人,被诊断为智力发育迟缓,药物治疗一年半后,情况未见好转便停止了治疗。之后张某某外出务工,将李某某交由外婆照顾。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利用李某某外婆侄女婿的身份,以及比邻而居的便利,对李某某多次实施性侵。期间,李某某向张某某表达过肿痛、痛、不愿回外婆家等情况,张某某均未重视。针对张某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开展督促监护和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一是明确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二是传授科学方法,指导张某某加强与女儿的沟通,帮助女儿开展自护能力的训练。

  (二)组建观察员队伍,做实家庭教育跟进监督。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联合检法、民政、妇联按照《关于建立“护童联络员”(家庭教育观察员)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李某某居住地的妇联干部、儿童主任等组建观察员队伍,对张某某是否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持续跟踪督促。通过多次上门家访,观察员发现张某某已辞去外省工作,回家照顾陪伴女儿。为帮助张某某切实担负起监护责任,公安机关联合检法、人社、妇联为张某某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在本地落实工作。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机关为李某某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向张某某说明救助金只能用于李某某的生活、学习,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委托观察员跟踪监督救助金的使用情况。

  (三)多方协同发力,呵护智力发育迟缓女童成长。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依托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救助机制,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为李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阴影。考虑到李某某自护能力弱,平时不喜外出在家时间长,协调电信公司在李某某家中安装家用安全监控摄像头,方便张某某随时通过手机掌握李某某的动态。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农村地区留守女童性防卫能力不高等问题,公安机关向教育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建议,督促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同时推动家庭、学校、社区联动加强防护,减少侵害风险点,筑牢社会保护屏障,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平安防护网。

  智力发育迟缓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家庭保护对其健康成长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通过精准打击,从严惩处,形成强力法律震慑,既要落实《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倾斜,也回应社会对“零容忍”侵害行为的期待,向社会传递“任何侵害的行为都将被严惩”的信号,强化公众对智力发育迟缓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文明进步;同时还要探索建立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会同民政、妇联等单位组建家庭教育观察员队伍,跟进监督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协调就业、安装家用安全监控、监督司法救助金使用等方式,提高监护人履责能力,确保监护人全面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同时,要通过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综合保护救助,深挖个案背后暴露出的深层次风险隐患,推动源头治理。

  郑某某和杨某某2016年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均是二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婚后不久杨某某开始性情大变,经常辱骂殴打郑某某,两人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杨某某又找到郑某某,希望再续前缘,并承诺不会再打骂郑某某。郑某某相信了杨某某,双方于2021年 10月14日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杨某某家里,家庭收支由杨某某掌控。杨某某好逸恶劳,郑某某承担了大部分农活和家务活,还经常遭受杨某某的打骂,身体越来越差。郑某某多次请村上调解处理家事,杨某某一直未改正。2024年11月,郑某某因病需住院治疗,要求杨某某给付医疗费,杨某某不同意,甚至未到医院探望过郑某某。郑某某出院后回家拿衣服,杨某某拿着刀让郑某某滚,不准郑某某回家,更不准郑某某拿家里任何东西,甚至郑某某自己种的豆子也不允许她去摘,郑某某报警后才安全离开。郑某某离开后,杨某某没有联系过她。2024年12月9日,郑某某再次回家拿东西,杨某某又对郑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郑某某女儿得知后再次报警,当地派出所认定杨某某对郑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造成郑某某受伤等后果,对杨某某出具 “家庭暴力告诫书”,警告杨某某不能再实施家庭暴力。

  2025 年2月27日,郑某某来到当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与杨某某的婚姻关系。县援助中心审查郑某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住院记录及受伤的照片等,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于当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县妇女儿童法律维权服务团”的黄律师承办此案。2025年2 月28日,承办律师会见郑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及其诉求,并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与郑某某进行了谈话,向受援人告知了代理职责、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并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因受援人郑某某要求杨某某支付住院的医疗费,承办律师进一步与受援人联系,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承办律师于 2025年 3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代为起草了民事起诉状,整理案件证据材料,2025年3月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杨某某有家暴行为,为避免受援人受到伤害,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希望注意杨某某的行为,尽早立案,尽快处理该纠纷。2025年3月21日正式立案,3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原告提供的感情破裂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均是二婚,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第二次结婚后,被告仍然恶习不改,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报警,被告仍未改正。当地派出所对被告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受伤等后果,警告被告不能再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经承办律师、法官、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

  本案是一起关于离婚纠纷中涉及家暴的典型案例。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离婚法定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有其自身特殊性。婚姻家庭内含封闭性、隐秘性、情感性,而家庭暴力一般具有反复发生、行为隐秘、手段多样等特点,取证难、固证难、举证难是反家庭暴力工作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案中,由于存在家暴行为,为避免受援人再次受到伤害,承办律师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固定证据,帮助受援人解除婚姻关系。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专业律师为依法代理维权,有效维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受援人能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再任由家暴躲藏于“家庭纠纷”背后,更不能让家庭成为家暴的庇护所。

  吴某某,女,于2022年7月9日与某县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吴某某在酒店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酒店每月15日前支付吴某某上月工资,并按国家规定为吴某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截至2025年2月,酒店已拖欠吴某某3个月工资(2024年10月至12月),且未缴纳2022年9月至2025年期间共25个月社会保险费。吴某某认为酒店已严重损害其自身合法权益,故向当地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2025年2月26日,女职工吴某某向某县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自述其因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发放工资,且长期拖欠职工社保,导致生活压力巨大,故请求总工会协助维权。

  因吴某某未携带任何书面材料,仅作口头陈述,法援人员当场如实记录其基本信息、入职时间、欠薪及社保欠缴情况,并依据《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告知:“需补充身份证件、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书面材料,以便核实争议事实后启动处理程序。”当日下午,吴某某即提交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一年银行工资流水(显示2024年10-12月无工资入账)、社保缴费信息截图(显示其于2011年1月开始缴纳社保,2022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仅有4个月缴费记录),以及与酒店签订的2份劳动合同复印件。经审核,材料齐全且与陈述内容一致,总工会立即开通女职工维权绿色通道,简化援助程序,当日完成案件登记立案,优先指派专人全面跟进调解工作程序。

  法援人员立即联系酒店前厅部经理杜某某,说明总工会已受理吴某某的欠薪及社保补缴诉求,并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指出酒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要求酒店限期与职工协商解决争议,否则,总工会将会在第一时间启动“一函两书”程序。

  27日,经法援人员居中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自愿辞职,酒店于2025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5423.66元(酒店依法代扣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后的余额),并于2月28日前完成社保补缴手续。

  为确保协议落实,2月28日,法援人员前往当地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对接养老保险科,核查吴某某社保补缴进度。经查询系统,酒店已于当日完成吴某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的补缴申报,缴费凭证显示补缴金额及险种均符合规定。

  3月3日,吴某某向总工会提交工资收款记录,并通过社保APP查询到欠缴的社保已全部到账,确认酒店已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至此,吴某某的欠薪及社保权益均得到实质性保障,双方争议圆满解决,案件作结案处理。

  本案自受理至结案仅用4个工作日,通过“接访指导-协商调解-行政联动-跟踪落实”全流程高效处置,成功为吴某某追回拖欠工资5423.66元,补缴社保25个月,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职工对处理结果表示高度满意,称“工会办事效率高、靠得住,让我感受到了‘娘家人’的温暖”。

  一是“快响应”解焦虑。从接访到指导补材料仅半天,避免职工因材料问题延误维权,传递“工会靠得住”的信号;

  二是“联动办”破难点。不仅对接企业协商,更主动联动社保部门确认补缴,形成“工会+行政”闭环,确保权益“全落地”;

  三是“实效强”暖人心。7天内解决欠薪+社保双重诉求,让职工真正拿到“真金白银”、补好“保障缺口”,践行了“娘家人”的责任。

  工会法律援助不能止于“受理”,更要“跟踪到底”;不能只靠“说理”,更要“联动施策”。唯有聚焦“实效”,才能让职工在维权中感受到温度与力量,真正筑牢权益“防护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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